胡学军|| 现代证明责任“风险”性质重述|环球微头条

时间:2023-06-22 16:26:10     来源:个人图书馆-thw8080


(资料图)

总之,虽然我国的证明责任概念、制度与分配方法均来源于比较法上对德、日理论与制度的移植,但由于在概念转译过程中对“责任”一词的误译,加之在制度本土化过程中又受到原本职权主义下当事人举证义务概念的干扰,致使我们对该概念的认识已偏离西方现代证明责任制度的性质。证明责任是现代诉讼中当事人所负担的一种特定风险,按照风险性质来认识这一制度会对该制度的正确贯彻带来更深的理解。在推进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仍需继续深化对证明责任制度的认识,而在观念上,尤其需要明确现代证明责任制度的风险性质。以风险思维来理解司法诉讼,使当事人能更好地理解司法,并更合理对待司法,有利于破除“铁案思维”,理解“事实不可解释性”案件类型中固有的风险及其分配,特别是使诉讼中不可避免存在的败诉一方理解“审判为什么不公正”,进而能够在日常生活与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强化风险意识。风险意识的提升也将有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决策中正确考虑与合理评估风险因素。在对潜在诉讼结果形成较明确预测下审慎决策,纠正过去“片面法治观”下视诉讼为纠纷解决唯一正途的偏见,从而促进民事纠纷的替代性解决,减轻司法审判的潜在压力,这将使司法资源更多地集中到那些经过ADR过滤筛选后的疑难案件。在对此类疑难案件的精确处理中,重申或新确立的裁判规则又进一步促进了潜在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合理预期,如此形成良性循环,或是解决当今日益严重的诉讼压力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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